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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组团自驾游中途散团担何责

类别:活动召集 日期:2018-11-25 9:11:54 人气: 来源:

  [案情]陈女士等5人在网上看到李先生发布的境外自驾游的活动召集帖后报名参加,并支付了每人2万元的旅游费用,李先生按约代为办理境外游的各项手续以及预订机票、住宿等事宜,后因部分食宿标准不符合相关约定,经沟通无效后中途散团。陈女士等5人按原计划继续旅行并另行支付了食宿等各项费用。回国后,李先生退还陈女士等5人已付的旅游费用,陈女士等5人将李先生和发布该广告的网络信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李先生退还陈女士等5人旅行费用近5万元,并驳回陈女士等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首先,应当明确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李先生在网站上发布活动召集帖,该形式和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陈女士等5人浏览网站上的活动召集帖并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系对要约行为做出的承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李先生代为办理出国境外游的各项手续以及预订机票、酒店住宿等事宜,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应属有效委托。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李先生是受托人,陈女士等5人是共同委托人,网络信息公司为提供要约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其次,李先生应担何责。由于李先生所预订的部分宾馆未达到约定的星级标准,构成了违约,但预订酒店只是李先生众多委托事务中的一项,故虽违反此项义务,亦不构成根本违约而属履约中的瑕疵,陈女士等5人不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因此,在李先生未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陈女士等5人单方以实际行动解除委托关系,不能完全免责,陈女士等5人确有未实际入住宾馆的住宿费预付损失,应当由李先生与陈女士等5人共同承担此损失,故应由李先生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再次,发布活动召集信息的网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网络信息公司作为提供发布活动平台的信息服务商,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活动形式审查、风险提示、提示等义务,陈女士等5人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网络信息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担责。

  现在是旅游旺季,这个案件也给想组团自驾游的驴友提个醒,在正式出行前,最好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以及违约条款,避免因权责不清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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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驾游 召集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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