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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千元罚款能否驴友的任性?

类别:活动召集 日期:2015-12-28 21:00:00 人气: 来源:

  原标题:千元罚款能否驴友的任性?

  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区管理局日前做出决定:对国庆期间私自进入长滩河自然区探险的17名驴友每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笔者了解到,目前只有几名驴友接受了处罚,管理部门仍在进行追责。近年来,长滩河自然区核心区发生多起驴友违规进入被困事件,均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搜救。此类事件不断重演,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驴友的“任性”及“无畏”。此次对违规驴友的处罚能否对那些任性的驴友们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呢?

  任性出行遇险

  10月2日,来自柳州、河池等地的17名驴友,自发组织进入长滩河自然区探险。10月5日,这批驴友暴雨后遇险,其中一人发短信给妻子,要求联系救援。此后两天两夜的时间里,当地紧急出动100多名、消防员,派出200多名干部群众、40多名医生及300多名后勤增援人员,以及80多台次各种车辆、冲锋舟开展救援,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这还不包括后续工作的相关费用。

  翻山越岭、跋山涉水51个小时后,终于救出42名驴友——另外25名被困驴友来自南宁,是救援人员营救17名驴友途中遇到的。

  “核心区域,游客进入。”虽然在长滩河自然区这样的提示牌随处可见,但是这批驴友在看到警示牌后,还是“毅然”深入。事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驴友承认自己太“任性”:“我们在网上自发组织到该自然区探险,但前期准备工作很不到位。没有正式领队,没有遇险预案,没有携带详细地图。遇到暴雨后被困,山里手机信号很弱,求救信息好不容易才发出。这种‘说走就走’的探险很,教训很深刻。”

  “驴友一般是到网络论坛、QQ群或者微信朋友圈上发个帖子,公布自己的旅行计划,如果有人对计划感兴趣,就一同出发。”曾经组织过户外旅行的网友“驴行天下”说,很多驴友防范能力较差,缺乏户外自救的经验,召集与出行又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存在诸多隐患,“虽然召集帖上有免责条款,不过不知道能起多大作用。”

  参与救援的员唐莉顺说,这些擅自闯入自然区的驴友,有些人有一定的户外活动经验,也做了一些准备,可有些人穿着拖鞋、背个书包就进了山。这些驴友不问姓名、不问职业,互相之间以网名相称。活动本身风险较大,队友们又素昧平生,临危时的团结协作能力很薄弱。甚至有一部分户外运动参加者,丝毫不懂得评估面临的险情。

  网友支持重罚

  大瑶山国家级自然区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42名驴友冒险进入长滩河自然区核心区探险,已违反《中华人民国自然区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人进入自然区的核心区”的。据此,该局决定对来自柳州、河池等地的17名驴友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来自南宁的25名驴友,正在进一步研究处罚方案。

  此次对17名驴友的罚款,在网上引发热议。笔者梳理发现,网上的声音比较一致——支持管理部门对驴友进行处罚。

  网友“点点妈”说:“17名驴友的不值得同情,毕竟他们浪费了很多公共资源,希望驴友们引以为戒,做个、的驴友。”网友“相思湖之子”说:“出发前,难道就没有一个驴友看天气预报吗?漫无目的、胡乱自发组织进山露营,这是对自己、对同行驴友生命的不尊重。”网友“金枝欲孽”说:“应要求支付完救援产生的费用,再重罚。”

  更有网友表示,此次小惩大戒仍不足以产生足够的作用。网友“青山绿水”表示:“应该从重处罚才好,明明不准进入,自己偏要硬闯,遇到时,才想起向求救。也不想想,去营救他们的人也是父母的孩子!要是这些孩子为他们,他们是万死不能回报!熟悉法律的朋友,寻找合适的法律,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该网友的话不仅表达了自己的愤慨之情,也点出了当前我国民间户外探险旅游的一块短板——法律规范与相关监管的缺失。

  户外运动亟须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规范,也没有对组织者、参与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界定。没有明确的责任人来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一旦发生意外,容易给当事人和家属造成极大。

  “相比之下,国外的户外活动组织则更为得当,管理也更加规范。”来宾市旅游发展委纪检组长莫静说,国外非营利性的民间机构发展得较为成熟,户外旅行玩家也有很强的安全意识,出发前不光准备充分,还会购买相应保险。一些国家对户外探险的推广、运作、监管,采取了以培训、教育和资质认定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每年对于各个户外探险培训组织都会提供培训资金。有些景区还设置有专职的攀登巡守,为登山者及时提供帮助。

  据了解,此次对驴友的处罚只是依据《自然区条例》,而没有要求其承担救援费用。对此,相关人士认为,除了提醒驴友“真正做好准备”、提高避险能力之外,如何改变救援方式,从而提高救援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应尽快建立由、社会、个人各自分担的救援费用模式,而不应该全由掏腰包。尤其是对于明知故犯的违规驴友而言,个人应该承担全部的费用。”莫静说。

  “频频发生的驴友遇险事故确实提醒我们,户外运动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小武说,除了立法明确户外活动的范围定义外,还应该构建包含户外运动的经营主体、项目、准入形式等内容的准入制度。采取何种准入形式,直接涉及管理部门的分工合作及收费、责任分担等内容。其次,户外安全、救援、保险等问题也应该纳入立法规范的范畴。当前户外运动事故主要以驴友的人身伤亡为主,集中在民事赔偿方面,而有关驴友在户外运动中产生的植被、违规出入景区等方面的行政责任,以及救援费用分担等问题还处在萌芽状态和灰色地带,亟待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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