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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

类别:户外救援 日期:2018-1-22 12:00:46 人气: 来源:

  《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已经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各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5月5日印发的《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机制,深化部际联动和交流合作,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建立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会议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治安管理局、消防局、交通管理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计委、国资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国防科工局(核应急安全司、安全生产与保密司)、海洋局、测绘地理信息局、铁局、民航局、联合参谋部作战局、部队(参谋部)、铁总公司。

  联络员会议单位指定1名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司局级领导担任联络员,同时确定1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系人,协助联络员开展工作并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联络员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或调整,所在单位应及时通报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适时将人员调整情况通报联络员会议各单位。

  (二)汇总、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信息,整理各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和需要联络员会议解决的议题,开展救援实践和事故案例分析交流,提出加强相关工作的意见;

  (五)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并通报联络员会议各单位;

  联络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研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发展措施;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形势,针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和;研究提出完善应急协调机制的;分析评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通报上一次联络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交流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和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需要多部门联动响应,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协调和沟通时,根据联络员会议单位要求,可召开由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二)联络员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印发联络员会议各单位,抄送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

  (一)参加联络员会议和临时会议,通报本部门、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

  (二)向所在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提出工作措施,协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三)承担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情况、信息和总结报告的交流与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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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急救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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