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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类别:户外救援 日期:2017-11-17 21:37:22 人气: 来源:

  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在东胜区境内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本着对国家、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确保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救援、抢险、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建立健全东胜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安全,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东胜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东胜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上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I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II级(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III级(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IV级(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以人为本,把人民群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东胜区人民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在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事故处理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建立应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成立东胜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发生情况适时启动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全区的应急处置,向区人民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升级应急处置等级及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等。

  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区长任总指挥,区局长、区人民办公室副主任、区安监局局长、区交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农机化工作总站、区民政、建设、环保、卫生、气象、环卫、、供电、区外事办、医院、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园区以及保险公司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

  区人民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调动相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总体工作;向和相关部门做好报告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由区应急指挥部授权统一通报事故情况,做好新闻发言工作,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勘查,组织协调抢救受伤人员,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负责道路清障及对易燃、易爆和化学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做员、物资的疏散和现场的管控,协调相关部门对物品及时进行妥善处置;组织事故调查、收集,分析事故成因,做出事故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对路面管理、车辆发牌和检验、驾驶员考试和发证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提出处理意见;社会治安与稳定。

  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农牧业机械化工作总站:参与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对道路运输管理、运输企业管理及道路线型设计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救援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救援人员和物资;负责做好对事故现场农用车辆及农用机械的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市中心医院、区人民医院: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建立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

  区环保局:按关,开展事故周边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预防控制和品应急处置。

  区: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交通事故的调处,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和政策咨询。

  鄂尔多斯市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赔付最高额度内,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伤员的抢救治疗费用的垫付工作。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园区负责为死者亲属及伤员和亲属提供最大限度的食宿、交通方便。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指挥中心和交管大队,作为其办事机构。区分管交通管理工作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交管大队员、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执行情况。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由、消防、卫生、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现场处置或先期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等。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组、伤员抢救组、治安管控组、后勤保障组等四个应急小组,小组人员由区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预备队的人员组成。

  (1)接警后快速赶到现场,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现场,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范围之内,疏导周边群众,自身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解救受困的群众,配合医疗急救、专业施救单位抢救伤员、排除险情、财物。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现场外围道路进行临时通管制,开辟出医疗急救、消防、专业施救的紧急通道;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组织车辆分流,避免出现严重交通堵塞;现场处置完毕后,尽快指挥恢复交通。

  (4)施救工作结束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流程,迅速展开现场勘查,收集,查清事故原因,初步进行事故分析研判。

  (3)组成专门医疗组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保障伤员得到及时救治,将受伤人员的死亡率降到最低点。

  (1)接警后快速赶到现场,在现场周围实施警戒,现场应急处置秩序,防止出现现场处置秩序、哄抢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

  (1)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人员赶赴医院,掌握各医院伤员住院情况,核查死伤人员人数、身份、单位、住址,将伤亡及救治情况汇报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人民办公室。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园区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区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由事故处理、法律法规、医学、救援排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现场指导交通事故的处置,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区应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以及“边查边改”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解决,对存在有重大隐患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路段立即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必要时向区人民提出进行暂时关闭通行的,制定和完善专项整改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方案,杜绝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路段进行监测,若发现有不安全事故苗头发生,不得瞒报、缓报、,并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要准确,电话告知时间、地点及事故隐患具体程度,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按照事故报告及时区应急指挥部。

  区根据气象、交通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和道路通行信息,审核后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各部门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交通、气象、卫生、消防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接到可能引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的预警信息后,区指挥中心和交管大队应立即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并迅速报告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尽最大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区指挥中心和交管大队接到报警后,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据变化时,在第一时间逐级续报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应急响应以本预案为主,同时根据事故的等级标准,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全面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应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由区交管大队启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救援应急处置预案,暂不启动本预案。由区指挥中心接到报告或现场反馈确认后,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报告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区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由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共同决定是否市办公厅,并立即通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2.应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III级),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和人民,启动本预案。按照逐级原则,由区人民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至市人民办公厅,由市人民决定是否启动鄂尔多斯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3.应对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本预案。按照逐级原则,启动鄂尔多斯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启动自治区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向各应急单位发出启动预案的命令,快速、有效、全面地进行应急处置。

  相关单位发现较大以上事故案情后,要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领导报告并根据预案要求指令相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快速处置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清理物品泄露等事发现场。同时,根据相邻辖区边界就近现场、疏导交通、抢救伤员的工作原则,最大限度提高现场处置和施救伤员速度。

  1.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划定警戒区和疏散区,指挥现场处置组、伤员抢救组快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后勤保障组和治安管控组快速进行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的疏散和警戒。

  2.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报告区委、区,报请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相关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事态的控制和险情的排除。

  3.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调令应急指挥部各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参与应急处置;

  4.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汇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执行区委、区的应急处置指令。

  1.交通管制。指挥区交管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立即划定警戒区域,做好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提前组织分流,合理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拥堵。

  2、现场抢救。指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区、消防大队紧急派遣专业队伍迅速组织开展抢救受伤人员,财产;区卫生局、市中心医院和区人民医院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必要时,请求军队、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

  3.治安管控。事故发生后,区立即巡特警大队、治安大队等相关警种赶赴现场,控制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现场,防止发生等现象和事态进一步恶化。

  4.事故处理。区交管大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和对现场进行摄像,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制作现场勘查。对载有易燃、易爆和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待协调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消除后再勘查现场。对交通事故肇事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逃逸事故,应在接报勘查事故现场的同时,及时布置查缉和发出协查通报。清理、登记现场遗留物品,并妥善保管。现场勘查完毕,拆除现场,恢复交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或者事态演变扩大到新的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应第一时间报告区委、区,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安监、交通等部门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报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区应急处置单位和相关的部门、单位应按照处置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园区和民政相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安监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等单位,及时进行调查、统计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区人民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由区委宣传部按向社会公布。

  3.区卫生局、市中心医院、区人民医院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处置结束后,区要会同区安监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及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对上年度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汇报。

  区、卫生局、交通局、民政局、消防大队、市中心医院、区人民医院以及电力、通信等部门应设立组成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伍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需要,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和处置资金投入,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审核。

  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要建立和完善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救援物资及预付资金储备制度,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防护及死者殡葬的需要,储备物资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区卫生局、市中心医院、区人民医院等部门组织和参与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确保事故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有效救治。

  区交管大队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区交通局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救援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电力、通信等部门要组织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为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提供电力、通信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区指挥中心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络中心,各单位各部门以值班室为通信联络中心。区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指挥协调系统、应急专业队伍、应急处置过程等演练。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方式实施,综合性科目的演练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对每次演练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安监局、交通局等部门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公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瞒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并阻碍、延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给予表彰和励。对因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致伤、、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本预案是区人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园区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登记备案。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三年对预案组织一次评审,并视情做出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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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救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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