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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类别:装备指南 日期:2021-2-23 4:12:41 人气: 来源: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六条:“船舶、航空器、铁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船舶、航空器、铁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要求;(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五)有能够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第五十条:“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第三十:“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作出决定。”第三十五条:“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地方人民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的要求。”第三十六条:“船舶、航空器、铁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船舶、航空器、铁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1.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人的材料进一步审核,结合申请材料,并根据本省无线电台站规划及使用情况,作出审查初步结论并报厅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

  回答:在省内范围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可以提出申请(以下无线、地面移动通信终端;2、单收无线、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船舶、航空器、铁机车(含动组列车)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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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台指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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